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经营权转让纠纷有关问题的认定
投稿人:繁华落尽 来源:会员投稿 时间:2006-6-15  付费充值 以稿换稿  现金奖励等级:★★★★★

内容预览:

2002年5月30日,原告与被告签订合同约定,被告将其个体经营的冷库等财产(作价2万元)、市场经营权(作价3.6万元)出让给原告。并且约定,被告今后不得经营冷饮、整羊肉,不得以中介人的形式出现,不帮助第三者组织货源和经营,被告所有的客户无条件全部归属原告,如有违约,被告将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。2003年1月19日原告发现被告又继续经营羊肉,由此引发纠纷。2004年12月24日原告诉至法院,要求被告立即停止经营活动,并承担违约金5万元。2002年5月30日,原告与被告签订合同约定,被告将其个体经营的冷库等财产(作价2万元)、市场经营权(作价3.6万元)出让给原告。并且约定,被告今后不得经营冷……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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