网站首页 用户登录 会员注册 发表作品 会员中心 在线客服 服务手册 赞助汇款 供稿案例
兑换奖金 
您现在的位置: 中国秘书网 >> 文章中心 >> 百家争鸣 >> 机关论文 >> 正文
相 关 文 章
20_年度物业公司经营管理工
目前检察队伍建设中存在的问
霍山县工商局关于开展查处取
《生产经营管理简报》第3期
《生产经营管理简报》第4期
《生产经营管理简报》第5期
新型经营主体观摩点简介(8
全县培育和发展新型经营主体
县委关于新型经营主体发展的
十三届县委第101次常委会(
最 新 热 门

最 新 推 荐
 
 诚邀您加入中国秘书网职业联盟QQ群,这里汇聚了许多文字朋友和领导!
关于对经营者欺诈行为的分析与思考
投稿人:lsc2866 来源:本站原创 时间:2016-4-8  付费充值 以稿换稿  现金奖励等级:

内容预览:

关于对经营者欺诈行为的分析与思考 案例:2014年4月3日,消费者张某到兴隆县工商局进行投诉,称其在兴隆县某商店购买的啤酒内含有杂质,要求经营者进行赔偿。随后,兴隆县工商局展开调查,经协商调解后经营者表示抱歉的同时愿意赔偿消费者10瓶啤酒,再遭到消费者拒绝后,经营者又愿意赔偿一箱啤酒,消费者对此赔偿结果仍然表示不满意,并且坚持认为经营者的行为属于欺诈。最终兴隆县局依照《新消法》中第五十五条的相关规定,对经营者做出罚款500元的处罚决定,最后消费者获赔500元。  分析:2.5元一瓶的啤酒因含杂质赔偿款由10瓶啤酒到一箱啤酒再到500元现金,物品本身的价值与赔偿金额之间的差距似乎有点让人匪夷所思……


    你还没注册?或者没有登录?这篇文章要求至少是本站的注册会员才能阅读!

    如果你还没注册,请赶紧点此注册吧!

    如果你已经注册但还没登录,请赶紧点此登录吧!

  

现在可以微信红包支付了↗ 没找到吗?请点击这里联系我们!

  • 上一篇文章:

  • 下一篇文章:
  • 点击联系在线客服】【发表评论】【打印本文】【关闭窗口
      网友评论:(只显示最新10条。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,与本站立场无关!)

    网站公告 | 友情链接 | 版权申明 | 管理登录 | 联系在线客服

    Copyright © 2006 中国秘书网|Chinamishu.Net All Rights Reserved
    建议使用1024*768分辨率及IE6.0以上浏览器对本站进行浏览
    【24小时服务电话和微信号】13626366801 QQ咨询:329912878 邮箱 mishu@vip.163.com
    严正声明:本网是原创作品的自由交流平台,会员投稿请不要上传他人作品,本网作品源自会员投稿,仅供个人学习|研究|探讨之用,严禁其他用途或商业传播,否则一切后果自负。如有人恶意冒充网络作者向本网投稿,并被本网接受录入非其所有的原创作品,或作品内容违反有关规定,本网不承担任何责任,但保证在接到投诉并经验证属实后,于第一时间内删除该作品。谢谢合作!
    桂ICP备05012998号

    Welcome To Www.Chinamishu.Net, 中国秘书网是创造资源财富,实现资源价值,增强个人才能的好地方!